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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第六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共87处,现予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期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01-0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诚信持续向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税务局及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总工会、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25个部门单位对取得“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的激励主体(以下简称激励主体)实施联合激励的信用服务机制。第二章 联合激励实施方式第三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部门单位建立自治区“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联合激励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内蒙古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A级纳税人为基础,认真比对去除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严重失信信息,最终确定激励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一年一核,每年定期公布,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依托“蒙速办”移动端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作为享受联合激励措施的电子凭证,内蒙古税务局是“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的发证主体。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收到内蒙古税务局推送的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后,通过“蒙速办”移动端 “信息推送”功能,主动向激励主体精准推送。电子税务局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同步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负责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更新工作,并定时向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第三章 激励措施及实施部门第七条 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中,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提供加速审批通道并优先处理,缩短审批周期;(二)激励主体在办理节能审查工作时给予有关节能审查项目的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三)激励主体可作为推荐自治区诚信示范企业的对象;(四)激励主体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时给予快速复审通道,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信用修复复审结果;(五)会同内蒙古税务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激励主体名单。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申报工业和信息化各类荣誉称号和政策奖补。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将激励主体纳入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内容,作为自治区社会组织评估参考条件;(二)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激励主体参与评先评优。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组织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情况作为参考条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激励主体。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二)激励主体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便利。第十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在确定中标人时,优先考虑激励主体。第十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下,激励主体办理环境保护许可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二)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过程中,对满足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相应差异化指标的企业,优先支持激励主体停限产豁免。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建筑业企业方面,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和部、自治区、盟市级先进企业;(二)房地产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方面,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审核预售申请,优先推荐申报有关奖励。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审事项;(二)优先办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年审事项。第十七条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农牧业工作中,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评选荣誉性称号时,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二)在组织推荐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中,把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作为评选标准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第十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对激励主体办理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提供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无需盟市初审、提交法定资料,一纸承诺,当场出证。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相关审批业务中,对激励主体提供绿色通道。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将激励主体激励情况纳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二)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守信承诺并主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激励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三)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激励主体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四)将激励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的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激励主体放开“税融通”额度5倍上限限制,给予信贷优惠政策,相对同等主体适当下浮贷款利率。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和“蒙速办”移动端上线“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证书电子证照,并向激励主体推送相关激励政策,持续动态更新;(二)对接激励主体相关数据,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监管”功能,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支撑。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评选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对激励主体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团委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岗位能手等“青”字号创优争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商联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优先吸纳激励主体为工商联会员或直属商会会员,录入自治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人才库;(二)在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表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激励主体;(三)优先邀请激励主体负责人参加工商联组织召开的政策征询会、座谈会及相关专题调研。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对激励主体按需供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二)留抵退税、即征即退、出口退税、办理注销等业务中,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或便利化服务措施;(三)纳税信用年度评级工作完成后,向社会发布连续3年、连续5年及以上A级信用级别纳税人名单;(四)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快速办理机制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在融资便利化方面,鼓励银行机构在授信时综合考虑激励主体的贷款条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贷款利率优惠;(二)在保险业监管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对激励主体在报备的费率范围内按规则提供优惠费率;(三)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为激励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变更、从事相关业务时,将激励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二)企业申请发行债券时,对激励主体或发行主体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转报上级部门。第二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负责实施的激励措施: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激励主体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对象。第四章 联合激励动态管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形成激励成效及相关经验做法,定期交流反馈。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本领域本行业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复核,实施年度内发现被激励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对应部门信用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相关信息与内蒙古税务局共享。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税务局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共享的相关信息对激励主体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同时及时补发或撤销“纳税信用联合激励卡”电子证照。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内蒙古税务局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对应的电子证照信息,并将更新后的结果通过“信息推送”功能告知激励主体。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1-0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此次公布中未明确具体区片的苏木乡镇或者嘎查村组,征地补偿标准按该苏木乡镇所属旗县(市、区)或者该嘎查村组所属苏木乡镇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属旗县(市、区)最高标准补偿执行。二、加快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政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于2024年1月31日前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并同本轮确定的经审查论证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一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同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三、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全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48号)同时废止。2024年1月1日前,已完成土地征收补偿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政办发〔2020〕16号文件执行。2024年1月1日后,开展土地征收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各地区要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023-12-30包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设立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防火期内你市土默特右旗在枣沟沟口(经度110.59°、纬度40.60°)、甘沟沟口(经度110.68°、纬度40.60°)、水涧沟点将台(经度110.51°、纬度40.61°)设立3处临时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因检查站涉及占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请严格按程序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手续。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2-20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区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通知如下:一、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规定执行。三、因上述政策调整涉及退税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水资源税或办理退库;涉及税收滞纳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四、各地区要严格落实“以水定地”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农牧业取用水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2-11兴安盟行政公署:你盟《 关于批准中蒙阿尔山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的请示》(兴署发〔2022〕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8〕72号)相关要求,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满洲里海关和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对阿尔山口岸中蒙边民互市贸易区进行了联合验收,该互市贸易区软硬件设施符合验收标准,已经具备开设条件,同意自批复之日起正式开设并封关运营。二、请你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互市贸易区管理制度,规范对互市贸易和互市贸易区内业主的管理;二是持续做好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确保满足监管部门要求;三是建立并完善互贸信息化管理系统,尽快对接上线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四是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五是牵头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三、商务、海关、边检、外汇、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在通关、结汇、税收、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和全方位服务,全力保障边民互市贸易区持续健康发展。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2-05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光伏治沙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光伏治沙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光伏开发与沙漠综合治理有机融合,助力打好科尔沁、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歼灭战、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和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发展基础内蒙古开展光伏治沙资源优势明显,全区陆上太阳能资源量约94.6亿千瓦,约占全国的21%,居全国第二,主要集中在沙漠、沙地和戈壁。近年来,自治区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绿色清洁能源,全面推进新能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融合发展。光伏治沙装机规模快速增长,已建成库布其、乌兰布和沙漠及浑善达克、科尔沁沙地新能源规模约520万千瓦,探索出库布其生态治沙增汇与光伏治沙减排相结合的碳中和模式,被联合国确立为“全球沙漠生态经济示范区”。磴口县创新“板上发电、板下种植、治沙改土、带动乡村振兴”四位一体循环产业发展模式,绿色能源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通过光伏板遮蔽阳光,减少地表水蒸发,帮助地表植被恢复,实现荒漠化和土地沙化“双缩减”,全区累计完成光伏治沙面积约18万亩,有效减少煤炭等各类化石能源消耗超过260万吨标煤。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内蒙古的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战略定位,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6月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为自治区全力打好“三北”攻坚战,科学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擘画了新蓝图。国家“十四五”和“十五五”期间,重点以库布其、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四大沙漠边缘及周边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建设电力外送通道,为自治区在沙漠、荒漠地区发展光伏拓展了新空间。自治区围绕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积极推广库布其沙漠治理经验,为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融合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全区上下正在着力优化经济布局,深入调整产业结构,扎实推进乡村振兴,转变能源开发利用方式,为创新机制调动农牧民、企业等各方参与光伏治沙提供了新契机。同时,自治区水资源相对匮乏,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光伏治沙的刚性约束。沙漠荒漠地区远离负荷中心,自身消纳空间不足,送出通道建设难度大,光伏发电收益低,人工灌溉又增加了成本,导致项目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社会资本参与光伏治沙积极性不高,没有完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群众多元投资机制。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分区分类施策,科学选择草种树种,合理确定修复模式和任务安排,推动光伏项目与区域生态治理、板下经济相结合,探索光伏项目多场景融合发展。——坚持系统治理、突出重点。科学采取各类生态保护修复措施,集中力量开展重点区域光伏治沙工程,充分发挥光伏项目的生态环境效益。——坚持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坚持集中连片开发,统筹土地利用和风光资源、消纳条件,谋划布局百万千瓦级以上的光伏基地,集约化利用土地,提升土地增值和综合利用效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水、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全面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新机制,形成光伏治沙的生态保护修复合力。(二)总体目标。配合“三北”六期等生态治理工程,实施全区沙漠、沙地光伏治沙规模化开发,助力库布其沙漠、乌兰布和沙漠、毛乌素沙地等重点区域得到系统治理,科尔沁、浑善达克两大沙地可治理部分得到全覆盖治理,巴丹吉林、腾格里两大沙漠锁边工程加速推进,沙漠南侵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光伏治沙装机规模超214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360亿千瓦时,完成光伏治沙面积64万亩;到2030年,光伏治沙装机规模8900万千瓦,年发电量1500亿千瓦时,完成光伏治沙面积约230万亩,板下经济快速增长。三、重点任务(一)推进以农光牧光为主的光伏治沙模式,助力打赢科尔沁、浑善达克沙地歼灭战。在科尔沁、浑善达克沙地及周边未利用地,采用抗浮尘、高效率光伏技术路线,在集中连片沙地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在沙地边缘居住区推进光伏分布式开发。到2025年建成光伏装机450万千瓦,到2030年达到1200万千瓦。同时,推进牧光互补、防风固沙和沙产业一体化沙漠治理模式,在光伏板下、板间种植耐旱、固土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发展沙生灌木种植业。到2025年完成光伏治沙面积14万亩,到2030年完成光伏治沙面积约32万亩。 (二)推进以林光牧光相结合的光伏治沙模式,助力打赢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在毛乌素沙地、库布其沙漠、乌兰布和沙漠、腾格里东部沙漠及周边,采用适应干旱、半干旱环境的抗沙尘、高效率光伏技术路线,统筹光伏开发、生态旅游、工业园区等分区域用途管理,对较集中区块进行光伏规模化开发,在沙漠、沙地边缘居住区进行光伏分布式开发。到2025年建成光伏装机1590万千瓦,到2030年达到7200万千瓦。推进种植耐旱、固土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种养结合模式,实现林光互补和牧光互补。到2025年完成光伏治沙面积47万亩,到2030年完成光伏治沙面积约185万亩。(三)推进林光互补的光伏治沙模式,助力打赢河西走廊—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在腾格里西部沙漠、巴丹吉林沙漠及周边,避开高大密集型沙丘和沙丘链,采用抗扬沙、高效率的光伏技术集中连片布置光伏项目。到2025年建成光伏装机100万千瓦,到2030年建成500万千瓦。推广种植梭梭、驼绒藜等超旱生灌木,蒙古冰草等牧草,形成种植耐旱、固土的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的防风固沙治理模式。到2025年完成治沙面积3万亩,到2030年完成治沙面积13万亩。(四)提升沙区电网主干网架,加速跨省跨区通道建设。延伸500千伏主干网架,向沙漠、沙地延伸500千伏主网架,进一步提升电网主网架覆盖面和承载力,提升电网对新能源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推进“十四五”电网主网架项目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四大沙漠”、“三大沙地”大型新能源基地配套电网工程,到2025年,在建成蒙西电网“四横五纵”、蒙东电网“八横两纵”500千伏主干网架基础上,初步形成支撑有力、配置灵活、保障消纳的沙漠、沙地地区新能源送出主干网架结构。加快已批复外送通道建设,“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蒙西“四大沙漠”、“三大沙地”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蒙西至京津冀通道建成投产,库布其至中东部等3条通道全部开工,初步形成以“四大沙漠”为重点的新能源外送格局。积极谋划新增一批外送通道,按照大型基地、支撑性调节电源、跨省跨区输电通道三位一体推进的基本原则,统筹“四大沙漠”、“三大沙地”大型新能源基地布局,研究谋划、争取新增纳规2—4条特高压外送通道。继续推动锡林郭勒盟浑善达克沙地“绿电进京”或外送新能源基地及通道纳入国家规划。(五)发展光伏治沙产业,提升沙区经济效益。树立市场化、产业化思维,把光伏治沙与发展地方经济紧密结合。依托充裕的沙区光伏建设用地、丰富的沙生植物资源,推动设施农牧业、沙区节水型种植业和中药材等在板下板间发展,助力特色林草生态产业壮大。依托广阔的市场需求和丰富的土地资源,带动光伏装备制造全产业链发展,扩大就业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好“光伏+”特色旅游优势,深入挖掘沙漠旅游潜力,加大旅游路线建设力度,助力沙漠地区服务业升级,带动经济收入增长。(六)坚持利益共享,实现惠民利民。支持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资金、资源、土地入股,保障农牧民的权益,提高本地农牧民在光伏治沙项目、种养殖产业的经营收入和务工收入,激发集体经济活力带动群众增收。扩大光伏治沙多元化利用,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多元化经济,坚持治沙惠民,形成以特色经济林、药材、灌木原料、沙漠生态旅游、光伏治沙等产业为主,以“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为利益联结机制的多层次产业发展模式,提高农牧民防沙治沙积极性,助力实现农牧民增加收入。(七)完善政策支撑体系,推进光伏治沙落地落实。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农牧民参与,有效激发全社会防沙治沙的积极性,制定激励政策,调动社会资本光伏治沙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群众多元投资机制,结合自治区治沙布局,开展区域集中治理,助力防沙治沙,提高光伏发电效率。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光伏治沙,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在自治区建立国家光伏治沙及沙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对光伏治沙领域的科技研发投入力度,促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沙产业和新能源开发企业合作。充分发挥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平台作用,分享各方光伏治沙经验,大力推广库布其模式,积极参与光伏治沙国际合作。创新绿电合作模式,以光伏治沙为抓手,促进沙区的产业转型,带动沙区产业发展,以光伏治沙推动灌木加工业、牧草加工业、中草药加工业就近取材、就近用电,光伏治沙项目与配套产业协同推进,吸引对绿电有需求的企业在沙区周边布局,提升区内绿电消纳水平。制定保障性光伏治沙项目竞配规则,引导新能源开发企业积极开展光伏治沙,以承诺沙漠治理面积作为主要竞配标准。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统筹,凝聚工作合力,研究完善政策,建立自治区推进光伏治沙发展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光伏治沙工作落地见效。(二)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治沙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开展光伏治沙项目联合选址,优化精简审批流程,为项目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林草、农牧、自然资源等各级主管部门要落实光伏治沙项目建设的用地性质,并指导实施生态治理模式。水利主管部门考虑当地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出台光伏治沙工程用水政策,疏通黄河凌汛水、城镇园区中水、火电厂冷却水、矿区疏干水等用水渠道。各盟市、旗县(市、区)要主动作为,切实承担属地责任,压实部门责任,认真履行审批和后续监管职责,保障光伏治沙项目平稳落地。(三)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的监督责任,建立光伏治沙建设运行评估机制,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按年度评估规划、建设、并网消纳等开展光伏治沙建设情况、运行效果评估,发现典型问题、重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保障光伏治沙按规划落地实施。
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