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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推广使用生物质液体燃料(乙醇汽油、生物质柴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推广使用生物质液体燃料(乙醇汽油、生物质柴油)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 为落实国家关于在我区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决定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先行试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广使用的原则,从2013年11月15日开始,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全面销售车用乙醇汽油(E93#、E97#),替代普通汽油(93#、97#)。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车用乙醇汽油在我区的推广使用范围。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12年8月成立了自治区推广使用生物质液体燃料(乙醇汽油、生物质柴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内政办字〔2012〕161号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各试点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分级负责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各试点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具体协调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前期准备阶段。自治区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前期论证工作,确定试点推广区域和推广时间,制定试点总体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8月15日),推广准备阶段。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分项工作细则,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办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第三阶段(2013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设施改造与验收阶段。建设乙醇汽油调配中心,改造和清洗加油站设施,开展车辆清洗工作,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工程检查和验收。从10月20日起,在试点区域内处理库存普通汽油。 第四阶段(2013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试运行阶段。自治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始检查加油站设施改造、生产和供应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调配、油品质量、车辆清洗情况,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做好全面准备。11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在试点区域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调配中心开始供应乙醇汽油,部分加油站开始销售乙醇汽油。 第五阶段(2013年11月15日开始),推广运行阶段。从2013年11月15日零时起,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加油站(除部队以外)正式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替代普通汽油。各级领导小组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车用乙醇汽油正常销售使用。 第六阶段(2014年5月1日以后),扩大推广阶段。在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适时扩大推广使用范围。具体工作方案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左旗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步骤另行制定。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供应及销售 (一)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变性燃料乙醇由中兴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供应,项目单位要做好推广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质保量满足试点区域市场需求。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按照“合理布局、不重复建设”的原则,由自治区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依托封闭区域内的现有油库,由成品油销售企业自行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建设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 (三)试点区域内各加油站的改造和清洗工作,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品油销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保证按期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的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除部队以外的所有加油站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改造清洗。 五、强化推广措施 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围绕确保市场供应和社会安定,健全工作队伍、完善监管机制。自治区和试点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做好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 从2013年11月15日乙醇汽油正式推广使用起,在试点区域内生产、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 六、加强运行中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控制加油站油源。试点盟市车用乙醇汽油主要由具有调配权的成品油销售企业调配中心调配供应。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油站车用乙醇汽油的进、销、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对其进、销、存数量和进货渠道,确保各加油站正常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各加油站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对本站油品的购进单位、名称、数量、日期及零售价格等内容予以公告。 (二)加强油品质量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规范要求,加强油品购进、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控制和计量监督检查,确保油品质量合格和计量准确。在试点区域内杜绝符合国家标准车用乙醇汽油以外其他油品的销售。 (三)定期对加油站油品渠道进行统计。试点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本试点区域区内所有加油站的进、销、存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实施有效监督,并每月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公布。 (四)自治区及试点盟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市场监督、咨询、投诉热线,接受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相关分项工作细则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2013-09-25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国土资源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在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开展了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为保证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高度重视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矿地关系和谐型新矿区为核心,选择了16家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开采方式和开采不同矿种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矿山企业作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单位,重点解决矿区环境恢复治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一系列利益共享问题,探索建设和谐矿区的长效机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开发秩序,保护环境,保障矿区农牧民利益,促进全区矿业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继续推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依托资源优势,大力推动以矿业开发为支柱的工业经济发展,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矿业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企业生产、轻群众利益,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建设等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改善民生、生态补偿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时有发生,导致矿群矛盾和纠纷的隐患及深层次问题尚未彻底消除,严重影响了全区矿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全面开展和谐矿区建设,妥善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和民生问题,大力化解矿群矛盾,为矿业发展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实现全区矿业可持续发展,对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把和谐矿区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全面完成和谐矿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二、切实抓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积极落实矿山企业恢复治理矿山环境主体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和监督力度,切实抓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强矿区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矿山企业完善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矿区主要道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矿区道路全硬化,矿区重要运输道路沿线要形成乔灌草结合的隔离式绿化带。继续做好矿山生产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作,保证生产和生活污水不外排,提高矿山废水综合利用水平。在主要公路两边视线范围内全面推进煤矿筒仓或球形仓建设,完善矿山防尘抑尘设施。下大力气抓好矿山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强化防渗、抑尘和加固防险措施,确保库体安全。严格按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和实施好矿区生产生活区特别是露天开采排土场和最终采坑的复垦绿化工作,加强矿山塌陷、裂隙等地质灾害防治与恢复治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对影响矿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造成矿山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立完善利益共享机制 切实做好矿区群众搬迁补偿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程序不履行、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涉及农牧民搬迁的补偿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际制定,确保搬迁农牧民居住及长远生产生活有保障,生活水平有提高。要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有效途径,扩大村企合作范围和领域,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类型和规模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款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积极探索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新办法和新措施,引导企业帮扶群众提高收入,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稳定矿区群众生活来源,让群众在资源开发中得到实惠。鼓励矿山企业捐助资金发展社会事业,对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条件,救助孤寡老人、贫困居民和失学儿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矿山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健全和完善矿群矛盾化解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大型矿山建设项目及征用土地面积大、涉及农牧民搬迁人数多、污染严重的矿山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矿山建设项目要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社会风险控制评估;争议较大的拟建项目,要组织矿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农牧民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农牧民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农牧民实际困难,维护群众权益。矿山数量较多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成立矿群矛盾协调处理组织机构,形成政府、企业、矿区群众议事工作机制,构建矿山企业与农牧民协商沟通平台,有效解决农牧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矿群矛盾,避免造成群体性事件;要建立国土资源、公安等联合执法新机制,形成密切合作、联合执法、快速反应的工作格局,维护矿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对涉及补偿、拆迁和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敏感问题,要采取政府、企业、群众三方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既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又要支持矿山企业发展,实现和谐共赢,共同发展。要引导和支持矿区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涉矿矛盾和纠纷,并使之常态化。对于发现的矿地矛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限期予以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报道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和谐矿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制定本部门开展和谐矿区建设有关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和谐矿区建设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充分借鉴试点经验,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通过开展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和谐矿区建设体系。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完善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和区域与企业限批制度,建立了矿山企业营造碳汇林制度,形成了煤矿井田内部及周边公共环境治理机制和矿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整治联动机制。在利益共享方面:出台了移民搬迁“四个一”配套政策,即提供一套住房、安置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形成了矿山生态补偿机制,完善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试点制度,建立了养老保险政府储备资金制度,积极探索矿山企业吸纳矿区群众入股分红的实现形式。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推广“3+2”模式。所谓“3”,一是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向具有采选冶加工产业链和一体化开发能力的企业集中;二是着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集中度,对新矿区科学设置矿业权,坚持大矿大开,避免零星分割开发,对旧矿区通过资源整合、股权合作等方式,提高开采集中度;三是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所谓“2”,一是引进专业化的下游深加工企业,参与资源转化加工项目的建设;二是坚持基地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矿地和谐共建方面:建立了矿产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形成了矿地矛盾协调化解长效机制,完善了矿地互动和谐共建机制。 各地区要充分借鉴鄂尔多斯市和锡林郭勒盟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扎实推进本地区和谐矿区建设工作。2013年年底2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2014年年底5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2015年年底80%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基本达到和谐矿区建设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和谐矿区建设要求的标准予以严格规范管理。 各地区务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每半年报告一次和谐矿区建设进展情况。 2013年9月18日
2013-09-18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9日 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 煤炭工业是我区重要的优势产业,对支撑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影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煤炭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统筹考虑近期经济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需要,现就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近期措施 (一)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褐煤下调为6元/吨,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4元/吨,主要为锡林郭勒盟。无烟煤维持原标准20元/吨。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8元/吨,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旗及准格尔旗东部和西部地区;对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12元/吨,主要包括鄂尔多斯市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和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区。自治区根据今后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从2013年8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区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 (三)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收费。近期,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政府纠风办组成专项检查组,对铁路运杂费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予以取消或规范。为支持煤炭企业渡过困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部门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具体明细见附件。 (四)保障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铁路外运,降低物流费用,增强外销竞争力。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部门,要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货运改革精神,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铁路总公司、五大电力公司最近签署的电煤长期供货协议,从8月20日起,现有的煤炭铁路外运能力要按照煤炭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署的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顺序优先安排,新增煤炭外运能力全部安排给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合同,并实行门到门一站式服务,降低物流费用。 二、中期措施 (五)加大金融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发展力度。对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煤炭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降低煤炭企业融资成本,增强煤炭生产企业发展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煤炭生产企业债务进行重组。 (六)做好清费工作。全面清理涉煤所有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缔,符合规定的要进一步规范标准。 (七)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整合重组,形成产业链竞争新优势。 三、长期措施 (八)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制度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工作到位,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九)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国家已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炭转化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积极争取国家尽早批准自治区电力外送通道、煤炭深加工规划、重大转化项目,提高煤炭就地转化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十)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鄂尔多斯动力煤和东部地区褐煤交易平台运营。引导企业进入平台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尽快建立我区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发挥煤炭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协同竞争作用,协调区内煤炭产量,维持煤炭价格平稳。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成立专项工作组,分解各项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加强沟通衔接,加快贯彻落实,确保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呼和浩特铁路局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2.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锦州港在锡林郭勒盟境内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1 呼和浩特铁路局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1.攒堆费(2.6元/吨) 2.综合服务费(2.0元/吨) 3.检斤费(0.8元/吨) 4.中门锁费(30.0元/车) 二、下调的收费项目 1.临额、天策线货物运价由每吨公里0.2元调至0.14元,下调0.06元/吨公里。 2.张集线货物运价由每吨公里0.3元调至0.21元,下调0.09元/吨公里。 3.抑尘费由每吨2.025元调至1.5元,下调0.525元/吨。 4.仓储费下调4元/吨。 5.自备车使用费下调11元/吨。 附件2 沈阳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公司、锦州港在锡林郭勒盟境内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下调的收费项目 1.霍白线(在锡林郭勒盟境内路段)和珠贺线运价由每吨公里0.3元下调至0.25元。 2.贺珠线运价由每吨公里0.25元下调至0.18元。 3.仓储费由每吨4元下调至2元。 4.抑尘费由每吨2元下调至1.5元。 5.锦州港下水煤港杂费由每吨38.5元下调至30.5元。 二、取消的收费项目 1.攒堆费(2.6元/吨)。 2.综合服务费(2元/吨)。 3.检斤费(0.8元/吨)。 4.中门锁费(30元/车)。 5.自备车使用费(10元/吨)。
2013-09-1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年1-7月份,全区12个盟市、满洲里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良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623个自治区重大项目完成投资2484.2亿元。其中,续建项目完成投资1747.5亿元,占完成投资总额的70.3%;新开工项目完成投资736.7亿元,占完成投资总额的29.7%。开复工率达到90.5%,比上半年提高6.9个百分点,全区所有盟市重大项目开复工率均达到80%以上。 分行业看,农林水重大项目5个,完成投资11.6亿元;重大产业项目331个,完成投资1591.5亿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4个,完成投资220.6亿元;生态环境和节能减排项目2个,完成投资0.7亿元;重点社会事业项目和民生工程70个,完成投资236.7亿元;城镇化建设项目191个,完成投资423.1亿元。 分盟市进展情况及排名详见附件。 附件:1.2013年1—7月份自治区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排名 2.2013年1—7月份自治区重大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投资比例排名 3.2013年1—7月份自治区重大项目开复工率排名 2013年9月10日
2013-09-10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是产煤大区,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是一些低收入农村牧区常住户冬季取暖仍存在较多困难。为加快改善农牧民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共享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按照中央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煤对象和范围 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两倍水平的常住在籍农牧户。 二、供煤标准和时间 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免费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煤,原则上供应实物煤炭;没有条件组织供煤的地区,也可按每户600元标准发放货币补助。本《通知》下发前已实行供煤政策的地区,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执行原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本标准。 供煤期限为2013至2017年,每年9月底前结束。 三、供煤责任主体和方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本地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的责任主体。要做好低收入农牧户的统计上报、核实工作,并制定具体的供煤实施办法。要根据当地农牧户取暖用煤习惯,确定供应煤炭的质量标准;组织动员当地煤炭生产企业通过对口帮扶等形式,就近向当地农牧户赠供煤炭,不足部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供应。配送方式利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煤炭物流销售系统,或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设立煤炭配送点送煤到户。各盟市对低收入农牧户的确定、供煤或发放货币补助情况,要执行村务公开制度。 四、政府采购及补贴资金来源 实行政府采购煤炭及发放资金补助的资金来源,以各盟市自行解决为主,自治区根据各盟市人均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1/3,其余由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自行解决。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人均财力超过上年度盟市平均水平20%的盟市,补贴20%;人均财力低于上年度盟市平均水平20%的盟市,补贴40%;其他盟市补贴30%。 自治区补贴资金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盟市,与地方安排配套资金捆绑使用。 五、组织实施及有关要求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根据各盟市上报的低收入农牧户数量,与自治区扶贫办、统计局核对后,下达全区供煤计划和资金补贴计划;自治区统计局、扶贫办负责组织指导各盟市低收入农牧户数量上报及核定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补贴资金划拨落实工作;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全程监督供煤工作情况,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掺杂使假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书面报告本年度供煤情况,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工业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2013年9月3日
2013-09-0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区城市出入口环境,打造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 城市出入口是城市对外的门户,是城市与外部环境的连接点,代表着城市的形象。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城市出入口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但从整体情况看,全区城市出入口建设和管理还有许多薄弱环节,主要是城市出入口规划设计相对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管理不到位,交通不畅,存在着环境脏、乱、差等情况。城市出入口道路和环境情况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不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的安排部署上来,积极推进城市出入口综合整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城镇化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新型城镇化、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为目标,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强化城市出入口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城市主要出入口交通不畅、景观不美及环境脏、乱、差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市门户形象,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总体目标 从2013年起至2015年,按照“开朗、大气、通透、开阔”的要求,对全区20个设市城市和69个旗县的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市容市貌等进行重点整治,对已按标准要求改造完成的城市出入口,要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过综合整治,使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畅通、绿化景观优美、面貌整洁干净、基础设施齐全、管理组织规范,城市周边风貌焕然一新,城市功能、品位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做到稳中有快、稳中求好,体现宜行、宜居、宜业的要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优先。要结合本地区发展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着力打造绿色、文明的精品工程。 (三)坚持建管并举,功能完善。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对已完成整治工作和达到标准的城市出入口要切实加强管理和养护,注重整治效果,提高城市出入口管理水平。 (四)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提升公众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管”的良性发展局面。 五、整治工作标准 (一)道路改造标准。按照《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要求,高标准建设城市出入口道路。合理确定城市出入口道路横断面、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科学规划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 (二)景观整治标准。城市出入口景观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范标准进行建设。空间布局要层次分明,平面布局要注重植物选择、色彩搭配,面上要增绿量,节点要做景观。既可以打造乔、灌、草结合,多样性、多层次、多结构的景观绿化模式,也可以打造色块和线条突出、绿化美化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的景观绿化模式,体现开朗、大气、通透、优美的景观园林绿化效果。要把城市出入口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内容,力求上档次、上水平、出精品,将城市出入口道路打造成为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人文特色的园林景观大道。 (三)环境整治标准。实施精细化管理,打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大气时尚、和谐平安的城市出入口环境。 六、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设计。城市出入口的建设和综合整治要做好规划设计。各地区要在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景观及环境规划作为重点,结合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征,统筹布局,科学设计,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适度超前性。 1.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规划。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出入口道路断面,综合考虑城市出入口道路等级、交通流量、车型、车速、道路景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及安全等因素,做好城市出入口公路断面及各类道路断面与城市道路断面的衔接,减少道路交叉,做好人、车分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流。 2.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景观规划。按照打造景观道路的要求,做到点、线、面相结合,突出地域、民族和人文特色,体现生态、协调、和谐、服务的理念,努力打造精品工程,形成一批城市亮点。 3.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环境规划。结合城市出入口道路景观规划,将涉及到的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优先列入整治规划,确保环境整洁优美。 (二)加强道路交通整治。 1.按照规划和整治标准达到要求的城市出入口道路,要加强日常维护养护,修整破损路面,对破损严重的要重新罩面;要对道路两侧进行平整、绿化、硬化,保证车行道、人行道路面平整、畅通,提高城市出入口道路通行能力。对未达到要求的城市出入口道路,要按照道路改造标准进行综合整治。 2.城市出入口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标线及人行横道,进一步完善路灯、排水设施、公交港湾式停靠站等市政设施。 (三)加强城市出入口周边景观整治。 1.对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的景观、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绿化和环境小品进行综合整治。增加道路的绿化面积,美化道路绿化带,优化绿化配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各建30米—50米宽的绿化景观带。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山体绿化和村容整治。 2.做好行道树种植及街角绿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批街角小游园、水景、绿地等景观。 3.对夜景进行统一设计和管理。路灯、霓虹灯等各类景观灯要美观协调。 (四)加强城市出入口周边环境整治。 1.集中治理城市出入口道路、公路路域脏、乱、差等环境问题。重点清除道路两侧隔离带、绿化带以及空地的杂物和白色污染,禁止乱堆、乱放、乱倒垃圾,加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监管,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 2.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占道经营店铺、摊位。清理道路两侧杂乱的广告和招牌,减少塔式广告牌设置,合理设置广告牌匾数量、形式和色彩。 3.对城市出入口道路周边的城中村及破损陈旧的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进行改造,统一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和环境小品,严格规范施工场地管理。 七、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3年9月) 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表于9月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9月—2015年10月) 各地区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城市出入口整治各项具体工作,严格依据规划,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集中力量做好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2015年12月) 城市出入口道路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边整治边验收,做到整治一批,验收一批。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市政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各地区要将验收结果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城市出入口所在城市和旗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出入口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地区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城市出入口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对该项工作亲自领导、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切实履行职责。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地区要加强资金统筹力度,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城市出入口整治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各种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做好拆迁工作,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查考核。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将作为“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的考核内容,列入年终考核。各地区要结合“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积极开展整治工作,每半年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整治工作适时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2013-08-29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实施方案 (自治区残联 2013年8月) 社区残疾人工作是依托社区,利用社区资源,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不仅是残疾人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残疾人工作向深层次拓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残疾人工作,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全区社区残疾人工作在“十二五”时期更上一个新台阶,按照中国残联在我区建立全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12个盟市各选择条件成熟的1个城镇社区和1个农村牧区嘎查村作为示范点。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示范点工作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全区和谐社区建设之中,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同步发展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领导 示范点所在旗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社区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残联、妇联、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领导。示范点所在旗县(市、区)要把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旗县(市、区)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兼顾特性,共建共享。 示范社区也要建立社区残疾人工作领导小组,残协主席(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负责民政、卫生、计生、社保、妇女儿童等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社区残协专职委员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办法》选聘,并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上岗后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残协专职委员工作职责要明确具体,同时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内党发〔2008〕18号)、《内蒙古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内残联发〔2009〕2号)、自治区民政厅等5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内残联发〔2009〕21号)要求,加大社区建设经费投入,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补贴标准,并纳入财政预算,2000平方米以下的社区一般每年不低于2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社区残协要有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利于开展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社区残疾人工作。摸清残疾人底数,对社区残疾人工作做到“五落实”,即摸清残疾人家庭状况、经济状况、残疾状况、就业状况、基本需求状况;走访、帮扶、培训、安置、服务工作要落实到位。残协建立基本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2.贫困残疾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就业需求登记表。 4.帮扶情况登记表。 5.工作记录。在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残协会员实名制工作纳入部分试点。倾听残疾人的呼声,及时向同级政府、社区服务机构和上级残联反映残疾人需求,协调有关方面帮助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具体有效服务。 (二)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等帮扶服务。城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机构针对残疾人特点和实际情况,推荐、安置残疾人在社区相关单位按比例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争取自主创业,国家或地方扶持项目、资金向残疾人个体经营者倾斜。农村牧区嘎查村委会和残协组织要大力扶持残疾人发展科学种植、养殖和适合残疾人的第三产业,对生产有特殊困难的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特殊扶持和救助。协助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大病救助、政府保障性住房、廉租房补贴、危房改造、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关心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子女教育问题,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支持和帮助。以社区居委会为核心,发挥残协作用,发动和组织社区助残志愿者,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结“帮扶对子”,帮扶措施具体,责任到户到人,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帮扶服务。 (三)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源,就近、就地为残疾人提供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康复要求并建档立卡,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训练;普及和宣传康复知识,进行健康教育;开展残疾预防,建立并实行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以家庭为基础,加强对精神病患者实施监护。对在社区无法满足的康复要求,要及时向其他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或转介。 (四)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社区要积极协调,将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列入盟市、旗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规划,列为“村村通”、“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重点惠民文化建设工程内容,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评估指标。要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文化建设的意见》(残联发〔2012〕7号)要求,对社区文化体育建设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满足各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社区文化站(点)要设立残疾人阅读专柜(角),设有残疾人文化体育场所,充实活动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参与的各种文体活动,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由残协专职委员负责联络,教育和带领残疾人参加社区建设、社会活动和文化创业,培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配备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有适合残疾人的健身器材,设立残疾人健身活动点,组织残疾人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五)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社区居委会和残协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惠残政策,制定社区对残疾人具体扶持措施,帮助社区居民提高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特别要关注未成年残疾人和无行为能力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对发生的侵权事件,应及时向法律机构反映,并帮助协调解决;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或充分利用其他社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民事调节组织,实现资源共享,为辖区内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六)与残疾人生活、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环境逐步得到改善。逐步改造残疾人居住房屋内、楼道内和社区内妨碍残疾人出行、生活的生活用具、道路和台阶设施,努力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使社区70%的残疾人能够走出家门,参与社区各类活动。 (七)开展心理疏导服务。通过开通电话热线、上门沟通聊天等方式对需要特殊服务的残疾人提供心理干预、心理疏导等服务,培养残疾人积极向上乐观的生活态度,帮助残疾人阳光快乐地生活。 (八)培育和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服务。 (九)开展居民自助互助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开展对残疾人帮扶、互助等社区志愿服务。 四、经费保障 依据示范点社区残疾人工作任务,在保障正常运转经费的同时,通过多渠道积极筹措,整合资金,保证示范点建设顺利进行。
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