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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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6 07:56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新变化和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市场利率自律机制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和各盟市政府调控要求,对我区商业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作出调整。

调整内容为: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原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原30%);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上述政策自2024年6月4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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